近日,在開展打擊竊水行動中,水務稽查支隊發現皇姑區某項目物業11處水點用水未安裝水表,屬于違法竊水行為。按照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費的技術推定公式追補水費,預期追繳金額為29萬余元。目前該物業正與開發單位協商主體責任以及補繳方式等問題。

據悉,為確保城市生活、生產用水需求,嚴厲打擊竊水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城市用水正常秩序,引導全社會形成依法、依規用水的良好風氣,沈陽水務集團開展“打擊竊水整治工作百日行動”,集團稽查支隊聯合公安、行政執法等部門全力打擊竊水,并實施有獎舉報,最高獎勵50萬元。

哪些行為屬于竊水?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行為

·擅自改變用水性質行為

·采用更換、繞過、干擾、破壞水表等手段竊水行為

·采用各種形式轉供水行為

·不經過水表計量,表前私自接管行為

·私自開啟水表封印,拆卸、更換、倒裝水表行為

·非消防需要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竊水行為

·水務集團內部員工與用戶勾結進行竊水行為

·其他違法用水行為

有獎舉報最高可獲50萬元

沈陽水務集團相關負責人介紹,凡提供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有效線索,舉報內容屬實,以時間為準,給予舉報相同線索的第一反映人一次性獎勵。

·竊水行為經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在司法機關認定的返還或賠償水費到賬后,對舉報人獎勵返還或賠償金額的30%;

·竊水行為未經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

1、追繳金額1萬元(含)以下的,按追繳到賬金額的30%獎勵;

2、追繳金額1-10 萬元(含)之間的,按追繳到賬金額的 20%獎勵;

3、追繳金額10萬元以上的,按追繳到賬金額的10%獎勵;

4、獎勵標準超額累進制計算。

·舉報獎勵按個案單筆獎勵上限 50 萬元(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