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黑山縣龐河產業區中山路2-2號
收 費 大 廳:0416-5556821
詳情介紹

詳情介紹

副標題

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

132
發表時間:2014-12-18 13:17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功能,保障城市人民生產和人民生活,促
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受本條例保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設施包括下列城市設施及附屬設施:
(一)道路設施:行車道、人行道、路肩、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等;
(二)橋涵設施:立交橋、地道橋、高架橋、人行天橋等;
(三)照明設施:道路、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配電箱、燈桿、變壓器、地上輸電
線、地下管線、燈具、檢查井等;
(四)公共交通設施: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及其停車場、回車場、站點、站務設施
等;
(五)供水設施:城市供水專用水庫、水井、滲渠、凈配水廠、引水渠道、輸配水管道、加壓泵站、
閘閥、消火栓、檢查井、計量表具等;
(六)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
終處理站、排污閘門等;
(七)供氣設施:氣源廠煤氣儲配站、液化石油氣儲灌站、煤氣儲柜、管道、輸氣泵站、計量表具、
閥門井、液化石油氣換瓶站等;
(八)供熱設施:集中供熱的熱源廠、鍋爐房、換熱站、管道、泵站、機泵、供熱點、散熱器、檢查
井、閥門井、閥門室、計量表具等;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政公用設
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對市政公用設施實施管理和監
督。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專業管理單位和自建自管市政公用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政公用
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和管理,保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
市政公用設施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公用設施出現故障,應當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報修。市
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檢修,排除故障,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不
得阻撓。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市政公用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
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道路設施保護
(略)
第三章    橋涵設施保護
(略)
第四章    照明設施保護
(略)
第五章    公共交通設施保護
(略)
第六章    供水設施保護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供水設施或影響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非管理人員私自啟閉公共供水閥門;
(二)盜竊供水井蓋、閥門、管道等;
(三)損壞供水水井、凈配水廠、輸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加壓泵站及輸、變、配電設施和機泵設備。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進行建筑;
(五)在城市輸配水管道(渠)保護范圍內堆放物料、采砂、取土;
(六)依附供水設施搭建棚廈、修砌構筑物;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裝用水設備;
(八)將室內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墻內;
(九)其他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從事可能危及城市供水設施,影響城市供水正常運行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市政公用設施
行政管理單位同意,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施工,因工程建設需要遷建供水設施的,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
部門審查同意,由工程建設單位出資,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七章    排水設施保護
(略)
第八章    供氣設施保護
(略)
第九章    供熱設施保護
(略)
第十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三十一條規定,實
施損害市政公用設施或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使用功能行為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
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可處以2000元以下罰
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
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二十
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擅自從事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
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
設施損壞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
罰款。
第三十六條  實施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罰沒款全部上交財
政。
第三十七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二十五、三十條規定,致使發生事故造
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賠償損失,并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由所在單
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和受害人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市政公用設施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
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未按規定申請復議或者
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的保護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